对于以行受贿案件为代表的职务犯罪案件,其本质为“权钱交易”,“权”的认定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处理过程中贯穿始终的核心问题。准确把握和认定职权便利,不仅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定性,更关系到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。职权便利作为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,其内涵丰富而复杂,既包含了行为人明确的职权范围,也涉及其职务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力与便利条件,需要我们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把握。
从职权便利的基本内涵来看,它首先体现为行为人依法享有的职务权限。这些权限包括各类决策权、审批权、管理权等,它们都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职责界限。例如,部门负责人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审批权力,就是最直接的职权便利表现。一般而言,这种明确的职权范围较易认定,因为它们往往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作为依据。与此同时,职权便利还包括行为人基于其职务产生的非正式影响力。这种影响力虽然不是明文规定的职权,但往往能对特定事项产生实质性影响,如某领导虽不直接分管某项目,但通过其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。这种非正式影响力的认定则相对复杂,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。
在具体认定过程中,需要重点关注时间、权限和因果三个维度的关联性。时间维度上,要深入考察行为是否发生在任职期间,以及离任后影响力的延续性。实践中,不少案件都发生在行为人任职期间与离任之后的交界处,这就需要我们仔细甄别职务影响力是否仍然存在。权限维度上,要细致分析职权范围与违法行为的对应关系,以及分管业务与获益行为的关联程度。需要注意的是,某些表面上看似与职权无关的行为,实际上可能正是通过曲折方式利用了职权便利。因果维度上,则需要明确职权便利与违法所得之间的因果关系,排除非职务因素的干扰。这要求我们既要看到直接因果关系,也要关注间接因果关系,同时还要排除那些与职务无关的私人关系等因素的影响。
实践中,一些特殊情况的认定尤其值得关注。首先是间接职权便利的情况,行为人可能通过第三方或曲折方式来利用职权便利,这就需要仔细分析其职务影响力在整个过程中的实际作用。例如,某些案件中,行为人可能通过亲友或其他关系人来实施违法行为,表面上看与其职务无关,但实际上正是利用了职权便利创造的条件。其次,对于离任后利用原有职务影响力的行为,则需要综合考虑时间跨度、影响力大小、获益方式等因素。一般而言,离任时间越久,职务影响力越小,但具体认定时还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地方实际。再次,在共同犯罪情况下,更要准确认定各行为人的职权便利情况,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具体作用。不同行为人可能具有不同的职权便利,其作用方式和程度也各不相同,需要具体分析。
为确保认定的准确性,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分析。首先是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制度、岗位职责说明等,明确职权范围。这种制度梳理方法能够为职权便利认定提供基本依据。其次是通过调查日常工作流程、了解决策参与程度,分析实际影响范围。这种实践调查方法能够揭示职权便利的实际运作方式。再次是通过与同类岗位比对、与正常程序对比,验证职权便利的实际运用情况。这种比对分析方法能够帮助我们发现异常情况,找出职权便利被滥用的痕迹。除此之外,还要注意从宏观层面把握职权便利认定的政策性。我们既要坚持依法严惩职务犯罪的原则,又要防止将认定范围扩大化。要充分认识到,职权便利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,也是一个政策问题,需要在准确把握政策导向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判断。
准确认定职权便利,既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重要内容,也是案件定性的关键所在。在具体案件中,应当根据不同案情特点,灵活运用各种认定方法,全面准确地认定职权便利,为案件处理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。通过科学的认定方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,确保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处理,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。